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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辦理「兒少安置機構及校園性侵議題系統性訪查研究」徵募受訪者作業。

說 明:

一、 為瞭解兒少安置機構及校園性侵案件層出不窮的系統性原因,以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有效預防、辨認、處理及舉報兒少受性侵害等情事,本會於今(111)年7月啟動上開研究計畫。

二、 上開研究計畫以「曾遭受性侵害且受害時為未滿18歲」為研究對象,並與一般的性侵調查做區隔,採「以被害者為中心」的方式,透過被害者主動陳述自身經驗,再藉由專業心理師或社工師提問,探討其中之系統性與結構性問題。詳情資料請參本會網站:https://nhrc.cy.gov.tw/monitor/systematic/detail?id=cfed2469-4ead-4cf9-bb14-a98f3d85af8b,或本研究計畫專屬網頁:https://www.voice2heart.com/


 

 

Q:何謂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三法之適用為何?

A: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之定義
(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2款情形之一: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5款、第7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2.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3.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三)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如何適用上述三法?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中、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
其中一方身分為學生,另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 或學生,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三)性騷擾防治法
上述兩種情形以外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112806488號函辦理。

二、旨揭教學影片係依據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10年度工作計畫,為使各校師生、家長瞭解性別平等教育法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程序,並提供學校人員可進行線上學習之參考教材。

三、旨揭教學影片依事件調查處理程序分為3章,每章為1支影片,每支影片計10分鐘。

 

3支影片已於111年2月製作完成,並掛載於性平網「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之「線上課程」專區

 

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5/m5_01_02_index 影片連結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