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婦女救援基金會

「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 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 ),是一種隨著新傳播科技的發達,在全球各地衍生的,日益嚴峻的性別暴力問題。婦女救援基金會從去年開始積極建置網站,設立求助專線,提供被害人法律及各種諮詢服務,並與國際間同樣關注此議題的機構進行交流。10月28日在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婦援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合辦一場名為「數位時代中的性別暴力 – 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之國際防治趨勢」研討會,邀請美國及日本從事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被害人直接服務與倡議工作的NGO代表、台灣的法界及警界人士、網路科技業者、民間團體代表齊聚一堂,透過美日兩國的經驗分享,共同檢視台灣在此議題的司法現況與成效。


美國CCRI ( Cyber Civil Rights Initiative )是一個專門為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被害人提供直接服務,同時努力推動相關立法工作的倡議團體,副會長Mary Anne Franks博士指出,CCRI自從2013年正式創辦以來持續和科技產業合作,截至2015年為止,成功讓臉書、推特、微軟、Google等主要網路業者加入合作行列,禁止使用者在其網站上從事以散佈性私密影像做為報復手段的「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並制定移除這些影像的程序與機制。另一方面,CCRI也從法律改革面著手,2013年以前,全美國只有3個州有「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的相關刑法,到2016年時,已經有34個州加上華盛頓特區,制定刑法禁止「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行為,其中多數是以CCRI所擬的法規範本為基礎,成效相當卓越。至於日本,則是在2014年立法通過「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被害防治法」,將此視為一種犯罪行為而加以懲處。

相較於美國及日本,台灣在相關的法律規範上明顯落後與不足。婦援會公共政策事務組組長張凱強在研討會上指出,台灣目前沒有針對「未得同意散佈性私密影像」行為制定專法,被害人若未成年,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法條處理,其餘大部分則是以刑法中的《妨害秘密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或是《散布猥褻物品罪》等法條來判刑,刑期頂多2到3年,多數都可以易科罰金了事,對加害人完全起不了嚇阻的作用。而與會的法界代表,包括法律扶助中心主任周漢威律師和宜蘭地方法院法官程明慧,都認為以《散布猥褻物品罪》做為處理這種犯罪行為的法條,極為不恰當,因為《散布猥褻物品罪》是從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為出發點,不是以保護性私密影像遭散佈被害人為概念核心,而且被害人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遭散佈的性私密影像,還要被冠上「猥褻物品」,無疑是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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